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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目製播管理辦法暨自律規範

 

第一條:為使本公司播出節目能符合廣播電視法規定並滿足客戶之要求,及達成本公司設立之宗旨,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由本公司播出之節目,無論其為本公司自製或外製,悉依本辦法辦理之

第三條:節目之製作由本公司與代理商協議辦理之;惟內容及型態須依政府有關法令及本公司有關節目製作規定及節目管理流程辦理。

第四條:本公司接受客戶代製節目時,其製作費用全部由委託之客戶負擔之如使用本公司之設備、人員從事排演及播放者,另收服務費用。

第五條:廣告客戶自行製作之節目,應於開播前向本公司提示其製作計畫之內容及節目帶,經本公司審核通過並函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播出。

第六條:商業性節目之實錄廣播時間為十五分鐘者減少一分三十秒實錄十三分三十秒,半小時者實錄二十七分,依此類推,以便安排播出節目。

第七條:商業性節目之製作,應力求形態高雅,語言生動、聲音優美,並注意提高製作水準,以增加收聽之效果。

第八條:商業性節目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概拒絕播出:

  1. 違反國策,足以危害公眾安寧,或破壞社會道德者。
  2. 過份誇張或為不實之介紹,足以影響公司信譽者。
  3. 涉及誹謗罪嫌者。
  4. 有損青年兒童之健康心理者。
  5. 有恐怖或威脅性之詞句,予聽眾以不快感覺者。

第九條:商業性節目除依本公司規定,並得依照廣播節目製作規範處理之。

第十條:商業性節目應配合政令宣導、慶典節日、及季節性民俗活動。

第十一條:節目錄製應以國際標準七點五速度,進行錄音。

第十二條:節目錄製其音量以vu為計算單位,音樂以-20--+2(刻度表)vu為適度,說話以8vu為適度;音質失真率不可超過1.5%

第十三條:節目歌曲、內容及有關訪談,應依照主管機關公佈之管理辦法辦理。

第十四條:外製商業性節目主持人對外不得任意使用本公司名義。

第十五條:外製商業性節目帶必須編號,並附內容檢聽表始得送審播出。

第十六條:節目應依下列自律規範製播:

  1. 不得傳播違反國策、防害公眾安寧或破壞社會道德之內容。
  2. 不得有妨害社會公序良俗或誘使他人犯罪之內容。
  3. 不得有未經證實會引起聽眾恐慌之訊息傳播。
  4. 節目中應避免播出新聞事件關係人詳細的個人資料。
  5. 節目中所使用的資料均應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辦理。
  6. 不得故意嘲笑、貶低特定族群或造成對立衝突的內容。
  7. 不得有損青年兒童之健康心理者之內容。
  8. 新聞報導應以公正、客觀、確實來報導;另對於犯罪之新聞不得詳述犯罪手法。

第十七條:商業性節目由本公司自製者由節目組負責檢聽。

第十八條:外製商業性節目,一律送由節目部協調有關單位派員檢聽。

第十九條:檢聽人員應依本辦法所規定各條款嚴加審查,並負責與主持人聯繫、協調送播等工作。

第二十條:檢聽人員發現節目內容不妥應予剪接。

第廿一條:檢聽人員應按日填具檢聽報告表,其將節目違規內容記錄,交主管彙集備查。

第廿二條:外製商業性節目遲送,不及檢聽者,應向相關單位報備,並安排臨時節目由值班人員代為播出。

第廿三條:商業性節目名稱、主持人等若有變動,除依本公司規定辦理,並應俟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播出。

第廿四條:外製商業性節目,除有重播價值,事先徵求本公司同意外,一律不接受舊節目重播。

第廿五條:外製商業性節目必須檢聽後始得送播。

第廿六條:製商業性節目內容違規,情節輕微者,由檢聽人員剪除,並通知主持人改善;經通知未加改善者,得由本公司具函通知代理商、廣告主備查,作為更換主持人之參考。

第廿七條:節目主持人違反本公司節目政策或廣電法等規定,情節嚴重,本公司得立即予以停播,並通知代理商更換主持人,其涉及法律責任,概由主持人自行負責。

第廿八條:外製節目主持人,對外若使用本公司名義而侵害本公司權益者,得停播其節目,並依法究辦。

第二十九條:外製節目主持人,如被發現播出未經核准簽約之廣告,本公司得向主持人及代理商追補繳納之日起至發覺當日之廣告費。

第三十條:檢聽人員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1. 糾正外製節目磁帶送播時作業上錯誤,使播出順利者予   以書面嘉勉若疏忽造成錯誤,視情節議處。
  2. 發覺節目內容涉及違規事項,以免造成不良後果者,予以書面嘉獎並發予獎金,若疏忽任其播出,情節較輕者,以口頭警告,較嚴重者送人評會議處。
  3. 發覺節目中播出未簽約之廣告,經呈報處理而追補廣告費者,除嘉獎外,並視其追補額多寡,專案報請獎勵;若疏忽而致未簽約之廣告播出,經調查屬實,視其情節予以記過或調職、停職等處分。
  4. 發覺節目內容與公司政策相違背及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及時補救呈報公司處理者,專案報請獎勵;若疏忽任其播出而造成嚴重後果者,除立即予以停職,並依法處理。本公司視實際需要,得呈准總經理委派公司以外,有良好社會關係及信譽之人士為業務代表,其酬勞按本公司員工廣告佣金支領標準給付不另支薪給。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未定事項悉依民法、商事法及廣播電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